畜牧养殖条例农村?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农村养犬新规定?
规定如下:
1)犬只外出应用两米以内的犬绳牵引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用具。
2)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携带犬只。
4应当有效制止攻击行为,以及犬吠应为。违反条例将受处罚。
单位禁止养狗,违者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将被处罚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牵绳遛狗也将被罚款,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应承担后果,负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以及死亡的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狗主人承担。伤人处以1万元以内罚款,两次以上伤人的行为和不守规矩的人将被列为失信人。那时你的一切行动都要受到限制,包括出行、消费以及银行的各种业务都将受到影响。告诉你身边的朋友转发出去,让更多的人知道,并懂得文明养狗,遵守文明公约,否则将会受到严惩。各地最严禁限狗令将陆续出台,实施限制,减少伤害。
农村散养家禽管理条例?
禁止散养家畜家禽,实行集中圈养。全县各村庄内的畜禽一律实行集中圈养或在自家庭院范围内拴养。禁止放养家畜家禽(指猪、牛、羊、犬、兔、鸡、鸭、鹅、肉鸽等畜禽)。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要进行集中圈养,狗等家畜要进行栓养。
二、划定畜禽圈养区,落实人畜分离。各自然村根据各自地形地貌特点,在一定范围内划定圈养禽畜区,不准在居民密集居住的公共区域及道路两侧圈养,严禁在河道生态蓝线内乱搭乱建鸡鸭鹅舍等影响生态环境的饲养区或放养区。
1.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等。
2.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所有的这些法律法规针对的都是养殖企业或者是成规模养殖的大户,而且只是划定了禁养区域而已。这些规定早从2018年初就开始执行,并不是网络上盛传从2019年1月1日起。所以与我们农民在家里圈养两三头家畜或十只八只家禽没有关系。
一、散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圈养,犬等家畜进行拴养。
二、不想继续养家畜家禽和犬类的村民,可将自家散养家畜家禽、犬类送至湖雾镇垃圾中转站,由镇***集中处理,并给予补偿。
三、在禁止散养区范围内散养和禁止圈养区范围内圈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将由湖雾镇***组织的巡查人员按规定就地扑杀,不予任何补偿。
四、希望广大群众对禁止家禽家畜散养整治工作予以理解与支持,积极协助巡查人员的处理。对违反规定散养家禽家畜者,将根据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养殖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