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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违法排污的畜禽养殖场的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法律分析:未***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3、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4、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批准实施。
5、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修正)
1、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目录的畜禽。
2、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旨在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活动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所称畜禽包括国家公布的遗传***目录内的法定畜禽。
3、根据《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将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将被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将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1、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并持有养殖证,按照批准的区域和规模进行养殖操作。水产养殖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的养殖技术规范,养殖单位和个人需配备适应水体和生产能力的水处理设施和水质、水生生物检测设备,确保使用的苗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质量标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循本规定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农业部作为全国水产养殖质量管理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这项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则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水产养殖质量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4、水产养殖的质量安全管理在第四章中对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五条强调了使用渔用饲料的规范性,要求饲料必须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的NY5072—2002标准,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避免直接投喂冰鲜饵料以防止水质污染。
5、水产养殖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在第二章着重强调了养殖用水的重要性。首先,第五条规定,所有的水产养殖活动必须使用符合农业部标准的水源,具体包括《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和《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任何未达到这些水质标准的水源都被严格禁止用于养殖。